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气体安全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气体安全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为GAS SAFETY BRANCH OF CHINA INDUSTRIAL GAS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GAS SAFETY ASSOCIATION。本分会是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业气体安全相关工作。
本分会是由从事工业气体生产、使用、销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气体安全领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地区及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本分会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章程》、《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在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本专业技术和管理进步与创新,提高工业气体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增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工业气体安全监管、和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服务。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
第四条 本分会开展活动及对外交流必须冠以全称《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气体安全分会》或中国气体协会气体安全分会,使用协会徽标。
第五条 本分会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促进工业气体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信息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领先的技术成果与管理经验,致力于为安全生产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二)对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的特种设备、厂房、结构等相关安全鉴定、安全评估咨询服务,并承担企业安全认证的委托工作。
(三)搜集并翻译国内外关于工业气体安全的前沿技术资料,撰写并提交调研报告、译文以及综述文件。
(四)按照上级机构的指派或企业的委托,负责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或潜在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及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策略。
(五)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工业气体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六)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或企业的需求,适时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七)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积累重要的基础数据,并组织专业力量,针对性地进行工业气体行业安全技术难题的攻关。
(八)定期举办工业气体安全技术研讨会,邀请各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以加强会员之间的紧密交流与合作。
(九)工业气体行业知名品牌产品发布、申报、推荐等工作。推广介绍高可靠性的工业气体设备,促进专业设备制造商与用户之间的供需信息沟通,提升工业气体设备和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并联合抵制使用不符合安全可靠性要求的设备。
(十)组织会员企业申报专利、奖项及科技成果评价。
(十一)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和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工业气体生产、使用、销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气体安全领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分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许可或行业安全注册的单位;
(四) 本专业的地区性组织,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可申请地区性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材料,包括:
1.企业简介;
2.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相关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
4.重复会员,应取得已加入的协会或相关分支机构的同意;
5. 完整填写并盖好申请单位公章的会员登记表。
(三) 本分会秘书处考察了解申请单位具备会员条件,并经本分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后作为预备会员,参加本分会活动;
(四) 本分会秘书处将预备会员报送协会,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即为正式会员,并在本分会会员大会上宣布;
(五) 会员铜牌,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由本分会秘书处转发给各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有获得本分会确定交流的技术、经济及管理信息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向本分会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 执行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决议;
(三) 维护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合法权
益;
(四) 完成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按年度、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 向本分会真实、及时地反映本单位或本行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 本分会组织活动所需费用,由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平均分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本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铜牌。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损害协会或本分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单位,原则 5 年内不得再加入本分会。
第十六条 本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本分会秘书处,并经本分会秘书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后,报送协会秘书处备案,同时向会员公告变动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提出修改工作条例的建议;
(二)向分会提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
(三)听取本分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
(四)听取本分会、会员增减情况汇报;
(五)听取本分会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1年召开1次。
本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的会议纪要,要在会议结束后的15日内,上报协会秘书处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分会设分会理事会,分会理事会是本分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单位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理事应是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和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理事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热爱和支持本分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未受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理事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单位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协会理事会审批后,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到期前6个月,由分会会长牵头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及新一届分会理事会候选人员名单,在分别征求理事会成员意见后,在会前30日报协会审核。
经协会同意后,线上或线下召开本分会理事会审议新一届分会理事会候选人员名单。通过后,将会议决议及全部候选人员名单正式上报协会。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本分会理事会现场会议进行现场投票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进行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原则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 、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分会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协会及分会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及本分会
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协会、分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五)审议会员的新增或除名;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工
作计划;
(七)审议分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
人选;
(八)审议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21期换届的,须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核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采用线上方式进行。会议决议须由参加会议的2/3 理事单位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分会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且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本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分会所有文件、财务单据必须经分会会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分会会长授权范围及其职责,须报协会审核同意。
所有上报政府部门的文件,应先经协会审核同意,然后再报政府部门并抄报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协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组织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四)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含会员增减情况)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
(六) 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
常业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批,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协会、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组织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三)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审批,报协会秘书处;
(五)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六) 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在必要时可设专家委员会,协助本分会开展技术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在10日内上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至少保存10年。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选举结果(包括届中增补、罢免)须在10日内报送协会审议备案。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分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立即上报协会秘书处和分会理事会,经本分会理事会2/3 以上理事单位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协会秘书处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24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上报协会秘书处,可以通过协会秘书处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本工作条列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分会按照协会会费标准及档次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的会费标准,可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分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须通过本分会理事会审议,报协会审批后,然后在本分会会员大会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收入除用于与本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一般不设专门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会费统一由协会收取。
第四十四条 协会对本分会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分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分会理事会审议,并上报协会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上报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并在本分会会员大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动议,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经协会办理完注销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入协会账户,按国家和协会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协会章程、《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