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出台《防范化工安全风险十条硬措施》

发布日期:2025/10/22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为进一步防范“小化工”安全风险,强化源头治理、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防范化工安全风险十条硬措施》,从严控项目审批、规范选址布局、规范试生产和开停车管理、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等十个方面,进一步严格“小化工”管理。

防范化工安全风险十条硬措施

一、严禁在认定化工园区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化工重 点监控点除外)。化工企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建设应与立项文件保持一致,严禁擅自变更生产工艺、产品和规模。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工艺技术和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

二、化工项目应经正规工程设计和建设,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化工石 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严格履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 审查 专家应满足各专业要求),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建设和使用。

三、化工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50160、 GB50187、GB50489、GB51283、GB55037 等相关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 GB36894、GB/T37243 的相关规定。企业办公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应隔离,并设置智能化二道门或门禁系统,厂区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含倒班宿舍)。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应组织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 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确认,试生产方案应报送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开停车前,应编制开停车方案,按照重大事项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试生产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应参与试生产方案论证。

五、化工企业要全面执行《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 (AQ/T3034-2022),规范各环节安全管理,系统防控安全风险。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配齐配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 技术人员。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和反“ 三违”活动,监督隐患问题整改到位。“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应配备具有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学历背景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设备、技术、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个人能力与企业实际需要相适应。“五化”高危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化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人员定位系统、承包商管理系统、特殊作业审批系统。“五化”高危工艺生产现场人员不超2人。特级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企业和“五化”高危企业的有关工艺控制参数、气体报警系统和视频信号应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七、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消防设施严禁带“病”运行,关键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测检验,严格落实设备防腐蚀、防泄漏管理和开展预防性设备维护。严格执行《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爆炸环境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器具。严格落实老旧化工装置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关停后,应由专业单位拆除设备设施和管道,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物料,并告知相关部门。

八、精细化工企业应全面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五化”高危工艺企业应优先采用微通道或管式反应器。严格落实精细化工” 四个清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关 措施建议。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小试、中试。

九、一般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参照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逐企明确政府、部门等监管责任人。每年年底,企业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确定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等级。

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特别从严监管小化工企业和认定化工园区外的化工企业。对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未经正规设计和安全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设计诊断或设计诊断复核问题未 整改完成,自动化改造未完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产停建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对未经批准开展小试和中试,建设生产与立项文件不一致,使用无标识的工业产品、贴牌生产、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违法采购销售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责令停产整顿的同时移送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电力、燃气等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整 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取缔。发生责任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