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