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9/10/16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氢能暨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下同)产业发展,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氢能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第一条 支持本市企业实施氢能暨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前资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围绕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对承担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5%,最高给予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新获批(授牌)氢能暨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氢能暨新能源汽车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对本市企业制造的首台(套)燃料电池产品,经认定后,按照单个产品型号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销售奖励;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销售奖励。
第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纳入全市“5+5+1”产业基金中,由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对股权投资机构开展的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进行跟投;将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纳入我市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设立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项目库,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加大对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培育。
二、对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
第四条 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三、对加氢站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五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1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
五、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第十四条 对举办经市政府批准的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大会、展览展示、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第十六条 2020年及以后年度不再对燃油货运车辆发放入城证(经认定确需保留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凭有效牌(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停车场(点)和时间段停放享受收费减免政策。
每天0︰00—24︰00:在临时占道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免首2小时停车费;在市及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同一公共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免首2小时停车费。
每天7︰00—19︰00在市及区(市)县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收费减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投集团]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实施所需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予以保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不适用本政策第四条。燃料电池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方可申报补贴。
第十九条 本政策各条款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各区(市)县政府须针对本政策第十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本政策第四条执行。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即本政策第四条失效,本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