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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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显示,商务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表示,将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自2024年5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5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 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 -[CH2-O]n-[CH2-O-CH2-CH2]m-(n>m)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