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19/01/25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2019年1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发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暂行)》(南府办〔2018〕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用于扶持区内进行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加氢站建设的区级补贴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区级扶持补贴政策,但可按上级的相关政策享受上级补贴。
加氢站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区级补贴。
加氢站类型 日加氢能力 建设类型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 2019年12月31日(不含)后建成
固定式加氢站 500公斤以下 新建 500万元 300万元
改建 400万元 300万元
500公斤及以上 新建 800万元 500万元
改建 600万元 450万元
撬装式加氢站 350公斤及以上 新建 250万元
改建 20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前动工,承诺并实现在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可按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补贴标准执行。
加氢站经南海区加氢站专家组评审通过、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签订涉氢设备采购合同并动工后,可以按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申请30%的预拨补贴。
加氢站运营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加氢补贴。
年度 销售价格(元/kg) 补贴(元/kg)
2018-2019年度 40元及以下 20
2020-2021年度 35元及以下 14
2022年度 30元及以下 9
鼓励加氢站商业化运营,在本办法适用期内给予加氢站财政贡献奖励,2018—2020年度奖励金额为其加氢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100%,2021—2022年度为50%。
对符合本办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待省、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