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将取消

发布日期:2018/09/19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8月3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进行了讲话,讲话的主题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他提到要
准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面临的形势

  一是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加强行政事业收费和涉企收费监管,取消核安全技术审评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推动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社团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在生态环境部网站集中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国358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已全部完成脱钩。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新化学物质理化、健康毒理、生态毒理测试”2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指南》,重点针对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终身责任制。

  二是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推进“证照分离”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支持在浦东试点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等地的10个自贸试验区。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提出生态环境领域的负面清单,并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加快生态环境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研究,跟踪研究7个试点部门和各地权力责任清单,开展生态环境部权力责任清单前期研究工作,梳理权力责任事项、设计清单框架、确定清单内容。

  三是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深入推进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多次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适当简化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别项目由40%降至38%;告知性备案实现网上办理,用户从注册、填报到成功提交平均用时10分钟。加快清理规范环境认证事项,组织开展中国环境标志改革试点,鼓励更多第三方机构开展认证活动,提高市场化水平,进一步增强认证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快培育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新兴环保市场,会同财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积极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联合印发《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持续发展。

  四是为公平营商创条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实现全国所有市、县级环境执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今年上半年,全国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26.3万家次,随机抽查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1.3万个。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出台《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严肃查处山西临汾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全国已有超过10个省级、60个市级、200个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持续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商业银行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文书纳入信贷审批和贷后监管流程。

  五是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新化学物质网上申报及本地管理系统、核设备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完成升级改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2018年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11347件,全部按时办结,实现审批时限“零超时”。推动生态环境数据联网共享,组织开展环保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和各类非涉密信息系统调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部内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和涉及10个部委的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主题目录,完成16个司局69个业务系统数据整合。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成生态环境部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改造,启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项目建设。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涌现出一批具有生态环境系统特色的鲜活经验,为其他地方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方面,辽宁省环保厅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过一年努力,累计取消、下放14项行政审批权、12项其他行政职权。在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方面,浙江省环保厅推动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清单,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八统一”,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江苏省环保厅推行“不见面审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山西、四川、云南环保厅等成立“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在优化政府服务方面,山东省环保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主动服务、优化流程、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上海市环保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在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报件、环评审批程序、环评分类管理和环评手续简化等5个方面开展环评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坚定不移把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既要简政放权,又要加强监管和服务,更要改变过去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误区,更新我们的理念,创新我们的认识。思想认识到位了,我们的行动才能到位。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都必不可少。“放”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和调动基层、全民的积极性,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影响市场、干预微观经济的,影响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地位作用发挥的审批事项,要作为重点坚决下放下去。二要把握目标导向。与激发市场活力无关的,涉及重大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审批事项,不但不能放,还要从严审批。“管”是为了消除不健康、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为,使市场活力和企业积极性更加健康、更加规范、更加持续。李克强总理指出,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也只有放得开、减下去,政府才有更多的精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生态环境系统而言,深化“放管服”改革,首先是放的问题,该放的要放到位,不该放的就要坚决守住,同时要把事中事后监管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如果事中事后监管管不住,事先批的再多、审的再严,又有什么用呢?在实践中,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一直存在,非常普遍。反过来,只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了,严格监管到位了,前边多放一点、少批一点又有什么关系呢?生态环保工作的核心目标和任务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就要减少污染排放。这是光靠审批无法全面、有效解决的问题,关键还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两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在持续做好宏观管理的同时,更加着力抓好微观管理,抓压力传递,抓责任落实。在一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上,我们一杆子插到底,着力把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落实到位,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们的行政资源很有限,要把有限的行政资源投放到最管用的地方去,确保我们的要求落到实处。不管事先有没有审批,企业都必须遵纪守法。做到这一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就会下降,生态环境质量就会改善。因此,我们要摆脱过去的思想观念、路径依赖,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更大力度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人还是这些人,钱还是这些钱,稍微调整优化一下,效果就会不同,并且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也为进一步释放企业市场活力提供了支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敢于“刀刃向内”,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下去,决不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同时,也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核与辐射等领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重心后移,狠抓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精准施策,从根本上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管住、管好、管到位。

  二是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相辅相成。没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基层改革创新就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就不能产生规模效应、整体效益。没有广泛的基层改革创新、多方面经验积累,顶层设计就会成为无根之木、空中楼阁。

  要以问题为导向,为结果服务,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顶层设计,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尤其是要解决行业标准缺乏、规则不清、法律不健全以及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改革要求与基层工作结合,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举措和路径,努力形成各方协同、上下一心、共同发力、竞相推动改革的良好局面。

  三是正确处理“放管服”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改革的关系。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关系每名干部职工,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充分运用系统思维精心谋划,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做好改革协同推进大文章,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系统效应。

  部署“放管服”改革任务,要统筹考虑地方机构改革、环保垂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进度安排、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权力事项地方能够接得住,事有人做、活有人干,后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能够落地落实。地方推进各项改革,要始终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权责关系划分、人员力量安排上,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在转职责、提效能上下功夫,在转作风、树形象上做文章,切实展现新时代生态环境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是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关系。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积极推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中央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同时,加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实现改革的无缝衔接,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要坚持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一步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不仅是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坚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清”的彻底清除,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变通,更好地为市场增活力、为发展添动力。

  要大力推进减权放权。一是继续削减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聚焦激发市场活力和直接向市场放权,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梳理论证。在此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要尽快下放。二是及时推动制修订“放管服”改革配套法律法规。我部正在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抓紧修订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规定,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配套。

  要大幅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一是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减少环评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加快改革环评管理方式,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宏观管控,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管理,动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优化环评分类。加快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聚焦环境影响事项,提高环评文件质量。进一步压缩环评审批时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列出项目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审批时限的一半,最大限度地发挥环评审批对稳定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近期我部正在调度全国环评审批情况,并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水利等部门沟通,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于目前出现的投资下降是环评等原因造成的说法,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将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拉条挂账摆在桌面,可以解决的马上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研究推动解决,现在来看,这种做法效果很好。希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起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我们的力量。要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对于已经实施规划环评的项目,合理简化环评报告编制要求。加强环评技术校核,依法依规查处弄虚作假或环评文件质量低下环评单位。二是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编制和公开各类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同类审批“同标准受理”和“无差别审批”。三是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明确每个事项的承办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既让办事企业和群众看得明白,又让工作人员心中有数。

  要着力推进减税降费。一是着力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中介服务不规范、乱收费问题。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专业、规范的中介服务,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中介服务效率低、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效果,必须坚决整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从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流程程序化等方面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推动公开中介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事项等,接受社会监督。要着力治理各种中介服务乱收费,对与行政机关暗中挂钩、靠山吃山的“红顶中介”,坚决斩断利益关联,破除服务垄断,严肃查处其中的腐败行为。二是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收费。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正在推进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切实规范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

  第二,着力转变工作方式,以更实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在放权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这一手必须硬起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压实监管责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要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目前,我部正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编制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综合设置,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化综合监管,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以及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二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地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地方落实情况,同时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力度,推动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全部公开,切实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三是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共享、跨部门联合奖励和惩戒工作机制,让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要加大监管力度。简政放权,既要放、也要接、更要管,放权不等于放任,必须同步加强监管。无论是否审批,监管是硬道理,只有加强监管,企业才会落实生态环保各项要求。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要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聚焦污染物偷排偷放、生态环境破坏、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强化监管举措,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既没有任何手续,又没有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一定要强力监管,切实解决好市场中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这两年规模以上企业效益取得了长足进步,原因很多,其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监督执法,有力打击“散乱污”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强化生态环保监管可以使市场和供求关系变得更加正常和关键,提升真正守法企业的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生态环保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就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除“散乱污”企业整治外,我们开展的许多工作也都取得了同样效果,比如,正在大力推动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在取得环境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追究姑息纵容、不作为的责任。切实抓好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领域,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要全面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取得了中央肯定、地方支持、百姓点赞、解决问题的良好效果。这些效果不仅体现在环境效益上,也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共解决了8万多个问题,这些都是老百姓身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发现了一大批需要地方解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为拉动投资、拉动消费提供了空间。因此,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既是在搞保护,也是在促发展。三是完善监管措施。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实行综合监管,减少检查频次,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织密织牢捍卫绿水青山的“天网”。主动公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稳步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为公众参与监管创造条件,增强公众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和内设机构建设,配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力量,强化基层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提高执法机构“软硬件”水平。

  要落实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一是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加强环境监管不是执法部门一家的事,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都要主动履职尽责。要通过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放管服”改革中的职责任务,建立信息共享、重点问题会商等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与执法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眼睛向下”,着力管好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坚决整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该判刑的判刑,该赔偿的赔偿,该破产的破产,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三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要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的,依法不予追究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不能让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流血流汗还流泪”。

  要杜绝“一刀切”。“一刀切”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一是精准施策。绝不能用“一刀切”办法来解决全国生态环境问题,各地差别太大,一个地方百分百适合的措施,另一个地方可能就不适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制定政策或出台文件时,把实际情况研究透,找准问题,把手段和目标分清楚,通过改革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二是统筹推进督察执法整改。对生态环保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按要求立行立改,切实解决,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产等简单粗暴“一刀切”行为。特别是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生态环境领域在禁止和避免“一刀切”方面总体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近期,国务院督查组在陕西省彬州市发现的过路车辆强制冲洗问题,就是一起典型的乱作为、一刀切问题。过往车辆不管是否干净,有无必要,一律进站冲洗,每次20元钱,这是“假冲洗、真收钱”,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是治霾项目而是赚钱项目,不是添彩而是添乱,这种行为要坚决杜绝、零容忍,见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问责一起,绝不能让此类问题影响了生态环保工作大局。另外,对确有问题有瑕疵的企业,也要实事求是处理。最近我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调研了解到,虽然我们派了200个组在开展强化督查,发现了一大批生态环境问题,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得到了各方面广泛肯定和欢迎,其原因就是实事求是,被督查对象把强化督查不仅当成了督促,也当成了帮助。督查中我们发现问题后,交给企业和地方整改。整改时间安排大家可以商量,根据实际情况,有的半个月,有的一个月,有的两个月甚至更长,不是发现问题马上问责或一关了事。这种实事求是的处理方式,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形成了共同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良好局面。去年我们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交办了38900多个问题,今年全部还要复查一遍。据反馈,这些问题中的99.91%都得到了很好解决,如果每年都能解决同样数量的问题,几年下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必见成效。要坚持分类整改。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应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给予时间;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特别是“散乱污”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将其清理出去,这对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社会稳定都有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