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氢气瓶管理严防流入制毒渠道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9号)

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国内制造冰毒等合成毒品犯罪高发多发,不仅给国内社会治安稳定带来重大隐患,在国际社会上也给我国带来不良影响,已成为当前我国禁毒工作中最突出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捣毁的制毒犯罪现场勘验分析,氢气被用于制毒,盛装氢气的气瓶(一下简称氢气瓶)成为不法分子制毒的常用设备。为加强氢气瓶监管工作,做到充装、销售可追溯,严防其流入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相关单位基础信息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核查梳理辖区内持有氢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禁毒部门。各地禁毒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氢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上门摸排,全面掌握单位负责人、崇业人员和氢气瓶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储存场所等基础信息,明确责任人员、建立联系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充装单位应当全面梳理在本单位充装氢气的全部客户的相关信息,汇总建档,并将客户名单提交当地禁毒部门,当地禁毒部门按照客户名单进行全面排查,涉及外地的,要及时通报属地禁毒部门。氢气瓶充装单位对于超出上述已排查名单之外的新增充装氢气的客户,应当及时完善档案信息并通知当地禁毒部门。各地禁毒部门要与相关单位注意签订禁毒承诺书,督促相关单位以流向登记和禁毒防范为核心内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氢气瓶建档和实名信息化充装、销售记录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持有充装许可的氢气瓶充装单位为本单位的自有氢气瓶和托管氢气瓶(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氢气瓶必须委托充装单位进行托管)建立档案并办理使用登记,氢气瓶档案数据应当包括气瓶品种、产品钢印编号、制造单位、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严禁充装单位充装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禁毒部门督促充装单位建立完善实名充装、销售记录制度,在充装前后严格对氢气瓶进行检查并做好充装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前来充装氢气的单位名称(需有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氢气使用地点和使用用途等信息。氢气瓶销售记录至少保留五年。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氢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氢气瓶上逐只安装电子识读标签(永久性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建立氢气瓶追溯平台并上传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管理信息系统,为本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氢气瓶逐只安装电子识读标签(永久性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对氢气瓶的档案、充装、销售、检验等进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各地禁毒部门要按照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排查”模块的数据标准,在省级系统设立氢气瓶模块,做好系统应用、维护,对氢气瓶摸排数据要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系统预警功能,开展对单位、物品流向、从业人员、购买人员的深度分析、比对和研判,及时发现、推送、处置可疑情况,为防范、打击、管理提供支撑。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禁毒部门要通过重点部位排查、发动群众举报、物建信息员等方法,及时搜集、掌握氢气瓶流失的线索,逐条组织核查盯办,涉及流入制毒渠道的,逐案落实侦办责任,集中力量及时侦破。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氢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涉及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禁毒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未按规定对氢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未如实做好充装、销售记录制度的;充装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氢气瓶的;未及时完善新增充装氢气的客户信息并通知当地禁毒部门的。各地禁毒部门要同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充装氢气瓶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制毒物品,向其提供氢气瓶及为其充装氢气的,以制造毒品罪或者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