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通过信息系统参与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其中,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申报。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报送民政部,报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
附件:1.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
2.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指引附件
3.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答疑
6.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各省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3日
联系人:姚文鹃 联系电话:010-58124016
邮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
附件1
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26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部署,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发挥好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积极作用,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和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以“社会组织聚合力,服务民生惠万家”为主题,精准实施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并带动地方实施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
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类型
聚焦“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面向重点区域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申报实施以下项目: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并推动产生撬动和示范作用。项目总数10个,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
(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罗霄山片区所在省份、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总数57个,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技能培训。项目总数15个,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的培训示范项目重点面向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能力建设等专题培训;地方性社会组织承接的培训示范项目重点面向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提供教育、卫生、养老、育幼等精准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品牌建设等专题培训。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4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正常报送年报),2023年至2026年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其中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成立三年及以上,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三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与联系人须为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
(八)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一定基础及影响力。其中,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上一年度相同服务方向项目累计支出应达到80万元;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的,上一年度相同服务方向项目累计支出应达到40万元;申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上一年度相同服务方向项目累计支出应达到30万元。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填报说明,在线填写并按程序提交项目申报书。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评审。采取部省两级评审制。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申报单位为地方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申报单位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对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地方性社会组织)进行终审。项目评审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风险防范应对等情况。
(三)立项。民政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审核立项建议名单后予以立项,确定项目执行单位。
(四)预算编制审核。民政部对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五)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按程序拨付立项资金的70%;项目执行完成50%后,拨付剩余的30%。
(六)执行。项目执行单位需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项目,按期结项。立项项目预算或内容有调整的,需按要求提交申请,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对立项项目变更事项或预算调整进行审核。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七)评估。民政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项目执行单位需根据要求填报项目中期和结项评估报告。
(八)审计。民政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结项审计,项目执行单位需根据要求提交材料,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五、材料报送
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程序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纸质版项目申报书(包括“配套资金确认书”、“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经初审预算需调整的,应当同时报送《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
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报送民政部;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由其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未按期报送纸质版项目申报书或纸质版项目申报书与电子版项目申报书内容不一致的,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项目执行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六、项目管理
(一)严格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服务对象情况,全面、科学、准确、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不得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严格进度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要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厉行勤俭节约,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项目终止、撤销后,民政部可视情按评审结果顺序递补其他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实施周期内完成。
(三)严格审计评估
民政部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不定期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增加上门回访、集中回访等方式,逐步提高受益人回访比例,实现事中事后回访全覆盖。审计、评估等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计、评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执行单位后续申报资格,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把关不严导致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在项目执行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民政部将视情予以通报,并削减项目所在省份下一年的项目立项数量。
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严格实施绩效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严重违规问题的,通报项目执行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并报送民政部。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四)严格社会监督
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需注明“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系统”提供涉嫌违规立项、执行等线索,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经得起各方检验,发挥应有的标杆示范效应。
七、名额分配
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区域 | 名额 |
1 | 内蒙古 | 3 |
2 | 辽宁 | 2 |
3 | 吉林 | 2 |
4 | 黑龙江 | 2 |
5 | 江西 | 3 |
6 | 湖南 | 2 |
7 | 广西 | 5 |
8 | 重庆 | 2 |
9 | 四川 | 5 |
10 | 贵州 | 5 |
11 | 云南 | 6 |
12 | 西藏 | 2 |
13 | 陕西 | 3 |
14 | 甘肃 | 5 |
15 | 青海 | 4 |
16 | 宁夏 | 2 |
17 | 新疆 | 2 |
18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 |
总计 | 项目数 | 57 |
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区域 | 名额 |
1 | 全国性社会组织 | 3 |
2 | 内蒙古 | 1 |
3 | 广西 | 1 |
4 | 重庆 | 1 |
5 | 四川 | 1 |
6 | 贵州 | 1 |
7 | 西藏 | 1 |
8 | 陕西 | 1 |
9 | 甘肃 | 1 |
10 | 青海 | 1 |
11 | 宁夏 | 1 |
12 | 新疆 | 1 |
1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总计 | 项目数 | 15 |
八、项目资助范围
项目类型 | 资助范围 | 不资助范围 |
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 | 1.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主要面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以及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等特殊需求的儿童群体,开展入户走访、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支持、监护能力评估和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和调查评估、监护干预、精准关爱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重点面向精神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如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筛查与诊断、康复训练与干预、社会融合活动以及心理疏导、托养照料等服务;同时组织开展社会融入活动与援助帮扶,以促进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融入。 2.老年人服务,主要面向特困供养老年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和社会参与等服务。重点面向患精神类疾病的老人提供认知功能筛查与评估、康复训练与干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 3.精神卫生困境家庭服务,主要面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未成年人子女家庭,以提升家庭整体能力为目标,基于社区康复的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耻感消除、预防性干预等精神障碍康复服务。 4.服务类社会救助,主要是对有需求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针对性地提供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基本生活需求。 | 不资助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等款项;不资助专业课题研究、赠送图书、赠送大额礼品或与服务对象需求无关的礼品、投资、高风险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维护和订阅、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培训等活动。 |
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 | ||
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 | 全国性社会组织重点面向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科技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培训;地方性社会组织重点面向提供教育、卫生、养老、育幼等精准化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主要资助人员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培训资料、师资、培训场地等费用。
| 不资助除培训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如考察旅游费用、团建费、开展社会服务费用等。 |
附件2
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一、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首先需要仔细阅读项目实施方案、财务管理指引和答疑,于电脑网页端注册并登录金数据(https://jinshuju.net/home),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在线填报:
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申报链接:https://jinshuju.com/f/kcBucD)。
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地申报(申报链接:https://jinshuju.com/f/Cpu72I)。
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申报(申报链接:https://jinshuju.com/f/js226S)。
(二)申报单位需上传以下材料作为申报书附件:
1.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
2.银行开户文件;
3.荣誉证书;
4.评估等级证明;
5.同类项目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在线提交申报书后,可在金数据账号主页左侧“填表记录”中找到已填写的数据进行修改,申报截止后将关闭修改通道。
(四)电子版保存与纸质版打印:确认不再修改后,在金数据“填表记录”中选择已填报数据,选择“另存为PDF”即可将电子版保存在本地电脑。确认立项后,打印纸质版申报书,首页“配套资金确认书”、“申报单位承诺书”将同步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确认标准、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三)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应当严格按照财务指引规范,做好前期调研,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确保各项费用的公允性。如项目实施需当地政府支持,应提前联络实施地域相关政府单位,确保当地政府愿意支持项目实施。
(四)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对于虚报配套资金骗取立项或配套资金在项目执行中未按约定到位的,民政部视情收回项目立项资金。项目实施不得挪用其他项目资金作为配套资金,不得将限定用途的社会募集资金和专项财政资金用作本项目配套资金。对于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明确该资金用途与本项目财政资金相同。对于以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用途,该用途应与本项目财政资金用途一致。
(五)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
(六)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项目办
邮政编码:100721
联系电话:010-58124016(业务咨询)、400-6231935(技术咨询)
邮 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
附件3
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执行原则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
二、进度要求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到期未执行的中央财政资金需退回。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11月10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各级民政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12月1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可提出一次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和《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7年4月15日前按要求报送结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报民政部;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由其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报告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27年5月8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正确使用,严格按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专业课题研究、赠送图书、发放礼品、户外活动、考察旅游、开发软件、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等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支付方式,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保证资金报销资料完整、规范。
(四)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税后)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且在项目执行费用中列支会议费用。举办培训活动的,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2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配套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投入使用。
四、受益对象管理
(一)项目执行单位需根据项目需求、项目实施地民政部门要求,制定并公开受益对象确认标准,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并就受益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受益对象档案管理,保留活动影像资料,由受益对象或其监护人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做到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真实有效,妥善保管确认书。
(三)项目执行单位要配合审计、评估等开展上门回访、集中回访,逐步提高受益人回访比例,实现事中事后回访全覆盖。
五、宣传总结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民政部、项目实施地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视情树立项目典型,形成宣传总结报告,并报送民政部。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及时向民政部报备。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报批;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批同意后,向民政部报批。项目终止、撤销后,民政部可视情按评审结果顺序递补其他项目。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第三方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
附件4
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标
通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重点宣传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引导社会组织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国际科技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面向基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在教育、卫生、养老、育幼等领域提供精准化服务,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基层治理。
二、培训对象
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项目执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对象。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2.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
3.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4.社会组织筹资倡导;
5.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6.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7.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规范建设;
8.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案例分析;
9.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10.社会组织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各项目执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相关课程。
四、项目管理
(一)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指导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二)各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地方性社会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妥善保存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纸质材料。
(四)除师资费外,食宿、交通、会议室、材料等培训费每人每天550元(税后)以内;如不需要住宿的,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为提升培训覆盖范围,各项目执行单位可以同步组织线上培训课程,但不得列支线上培训费用。
(五)师资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列支,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现场授课与直播课程同时进行的,讲课费不重复计算。
(六)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过紧日子要求,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培训费预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培训费由项目执行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不得向其他单位摊派或者转嫁培训费。严禁向学员发放纪念品,开班和结业仪式一般不合影,不制作、发放影集或纪念册。
(七)民政部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