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15时44分许,新疆康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次氯酸钠装置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
经调查认定,新疆康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8·16”闪爆事故是一起因工艺包资料存在严重缺陷、安全评价过程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设施设计存在重大疏漏、企业HAZOP(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工作流于形式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分析: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以及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次氯酸钠装置未对氢气采取监测手段,尾气风机进出口未安装阀门,氯气在次氯酸钠反应塔中被大量吸收,氯气中的氢气和氧气在次氯酸钠中间槽、液碱循环槽、次氯酸钠循环槽、次氯酸钠反应塔中积聚,达到爆炸条件,在静电作用下引发闪爆。 间接原因分析: 1. 工艺包资料存在严重缺陷。杭州中昊对工艺物料的组份及危险特性提供不足,在设计和交付过程中,未结合康义化学公司次氯酸钠装置物料、反应情况深入分析物料正常组分、异常组分的爆炸性危害,未分析出反应过程中残余氢气、氧气可能带来的爆炸风险,未在工艺包资料中提出配套的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2. 安全评价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国安评价公司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物料理化性能指标数据收集不实,对氢气、氧气等关键危险、有害因素[4]没有进行辨识,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辨识和提出防范措施。 3. HAZOP(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工作流于形式。青岛爱思博特在项目基础设计阶段编制的《HAZOP分析报告》,未考虑原料中氢气和氧气浓度变动可能引起的危险,未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4. 安全设备设施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山东杰瑞凯泰作为可行性研编制和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对物料组份收集不实,未分析并论证大量氯气在次氯酸钠装置吸收后,尾气中存在的残余的氢气和氧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未在工艺设计上采取相应的监测手段和安全措施;次钠装置尾气风机轴测图未按照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在进出口设计阀门,设计存在重大疏漏。 5. 康义化学公司 1)未按规定对工程实行监理。监理服务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延续,致使水合肼项目后续施工现场无监理服务。 2)“三查四定”工作开展不实。康义化学工程项目“三查四定”汇总表签字栏显示监理单位宋益斌于2023年9月1日签字。此时,监理单位已撤离,不再提供监理服,为造假行为。 3)未建立异常工况处置制度。未按照规定将上游原料供应异常情况纳入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紧急处置程序。在中泰阜康能源氯碱装置因故障停车后,康义化学公司次氯酸钠装置仍在持续运行,未采取相应措施。 4)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试生产期间,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辨识不全,未辨识出次氯酸钠装置存在的氢气安全风险,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次氯酸钠装置尾气风机进出口均未安装阀门不便于尾气排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