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5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深化“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以往有关政策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职业能力建设处:

张彩来,0871-67195736;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王  北,0871-6719572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12日




云南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指引

(试行)


一、评聘企业范围和条件

云南省内已具备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资质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

(一)规模以上企业(按统计学口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已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建立健全。

(三)申报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评价资质,且有一定规模的高级技师存量;申报开展首席技师评聘的,须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评价资质,且已组织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四)经备案的中央企业在滇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或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评聘职业(工种)范围

评聘职业(工种)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可备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且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有较高技能要求和技术含量。

三、评聘对象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身心健康。

(一)基本条件

1.特级技师。申报评聘特级技师,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或具有与申报职业(工种)相近的职业领域工作经历。申报人员应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突出,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技术革新及技术改造中创造较大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表现突出。

2.首席技师。申报评聘首席技师,须具有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在特级技师岗位工作累计评聘满3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或具有与申报职业(工种)相近的职业领域工作经历。申报人员应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的认可度与影响力,或为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

(二)破格优先条件

属于以下1、2类情形的,可不受申报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岗位工作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其中:同一省部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奖项、人才称号在申报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评聘时,仅限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者)以上奖项获得者。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奖项、人才称号之一的:全国技术能手、云南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云南省劳动模范;云岭工匠;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获得者及其教练;全省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及以上奖项。

3.具有与参评职业(工种)贯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参评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累计满5年且仍从事本领域工作,可优先申报特级技师。

4.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贯通的正高级职称后,在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累计满2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特级技师证书后,在特级技师岗位评聘满1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可优先申报首席技师。

(三)禁止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评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申报过程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近三年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合格”等次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聘条件作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四、评聘流程

(一)资质备案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在开展评聘工作前应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资质备案。

1.备案申请。企业向属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评价指导部门(以下简称“州市评价指导部门”)提交评聘工作方案,申请职业(工种)等级变更,增加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备案等级。工作方案应明确开展评聘的组织机构、职业(工种)、报名条件,以及评聘内容、流程、岗位聘用管理、薪酬待遇标准等。

2.备案受理。州(市)评价指导部门负责受理属地企业的备案申请,技术评估通过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评价指导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省级评价指导部门向企业出具备案函或回执。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资质备案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两次(3月和9月),由省级评价指导部门汇总上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评聘实施

1.制订计划。企业开展评聘工作前,应根据备案的评聘工作方案,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评聘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向州(市)评价指导部门进行计划备案。评聘工作计划应包括企业本次评聘工作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评聘工作委员会的行业技术专家占比不低于60%,具备高级技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与参评人员无利益关联)、拟评聘职业(工种)及人数、评审方式、核心评价维度(如职业素养、技术革新与创新创效、业绩成果、知识传承与带徒传技等)及权重占比、时间安排、异议处理等;企业应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合理规划本企业技能人才梯次及结构。原则上特级技师总量不超过高级技师总量的30%,首席技师总量不超过特级技师总量的35%。

2.组织评审。企业按照评聘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评聘工作。组织报名,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条件,经评审后提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并对入选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向属地州(市)评价指导部门提交“评审结果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1),具体提交时间及频次由州(市)结合实际确定。

3.开展核查。州(市)评价指导部门对属地企业“评审结果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以及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推荐名单、企业评审结果相关资料报送省级评价指导部门复核。

4.处理异议。评审结果应当接受企业职工监督。企业内部公示期间,对评审过程、结果的投诉及异议处理应由企业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所属州(市)评价指导部门备查。

5.核发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企业颁发,证书样式和编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企业在“云南省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提交证书数据,省、州(市)评价指导部门逐级审核、上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最终确认后,由企业颁发证书。

6.任职聘用。企业应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实行岗位聘任“能上能下”动态管理,健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打破“终身制”,保持队伍活力。

五、激励措施

(一)企业应健全评聘工作的政策支持与激励保障,搭建有利于职工发挥优势和作用的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技能难题等创造良好条件,打破技能人才成长“天花板”,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二)企业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技能人才薪酬分配的相关政策等,全面落实评聘工作方案和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待遇。对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三)评聘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统一纳入全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范围,在申报省级人才项目、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政府特殊津贴时予以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细化举措。企业应履行评聘工作主体责任,科学制定评聘工作方案和计划,合理确定结构比例,明确评审标准、程序、方法及配套措施。坚持从严把握条件、执行标准,杜绝高级技师及以上层级普遍晋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把评聘质量关。

(二)加大宣传,强化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大力推行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核查把关企业上报的评审情况,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取消相关评聘资质、参评资格和结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提升服务,扩大效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技能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及服务保障。定期评估企业评聘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挖掘有效做法,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全力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

1.云南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及核查结果资料清单

2.云南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部门咨询电话



附件1


云南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

及核查结果资料清单




图片


附件2


云南省职业技能评价指导部门咨询电话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1-67195734

昆明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

0871-63962230

曲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0874-3383599

玉溪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7-2026317

保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5-2233870

昭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0-2127271

丽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88-8882966

普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9-2122593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0883-2160048

楚雄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8-3369257

红河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3-3737995

文山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6-3990852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0691-2581156

大理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72-2316356

德宏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692-2213725

怒江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86-3630890

迪庆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887-8223565


来源:云南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