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8/15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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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实施《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隐患排查标准和隐患排查岗位清单,认真做到“一企业一标准、一岗位一清单”。
二、重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真正落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要全面承担领导职责,认真督促、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全面树立生产经营单位一线员工主人翁意识,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每名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企业安全、自身安全、大家安全”的意识,形成事故隐患排查“从我做起”的安全氛围。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有效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按照要求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市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初步建立完成,7月1日上线试运行。我们鼓励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发、使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政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自身不能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五、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全面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责任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集中培训、个人宣讲、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深入的宣传培训,讲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指导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责任意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规定,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深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特此公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