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最高补900万、氢船最高200万,大连氢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20/11/26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10月30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氢能整机装备与核心零部件开发及氢能重大制造投资项目建设、“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研发平台、氢能产业生态建设等方面。

“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甩示范工程”
(一)支持商用固定式加氢站建设示范。支持符合我市布局要求,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含)的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
(1)对新建加氢站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设备投资额按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助。

  • 2020年度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投资比例的50%,最高不超过9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 2021年度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投资比例的4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 2022年度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投资比例的40%,最高不超过7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 2023年后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投资比例的3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2)对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形成加氢能力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设备投资额按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助。

  • 2020年度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比例的50%,最高不超过7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 2021年度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比例的4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 2022年后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比例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商用固定式加氢站运营。在加氢站运菅期间确保不间断供应氢气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根据加氢压力分年度按一定标准给予氢气成本补助,每年每座加氢站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加氢压力35MPa。2020年和2021年按40元/千克予以补助;2022年按30元/千克予以补助;对2023年1月1日以后按20元/千克予以补助。

(2)加氢压力70MPa。2020年和2021年按50元/千克予以补助;2022年按40元/千克予以补助;2023年1月1日以后按30元/千克予以补助。

(三)支持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被相关机构或个人采购并投入实际运营的,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按一定比例对生产企业予以补助,原则上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整机价格的50%。

(1)对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财政资金采购车辆不在补助范围之内),补助金额按照车型系数折算。车型系数A按照车型搭载氢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KW)折算:40KW≤P<80KW,A=l+(P-40)x0.015;P≥80KW,A=1.8+(P-80)x0.02。

  • 总质量18吨以上(含18吨)载货汽车和牵引车车型系数按照上述标准1.1倍计算;

  • 总质量32吨以上(含32吨)载货汽车和牵引车车型系数按照上述标准1.2倍计算。单车补助不超过车辆价格的50%,且不高于100万元。

2020年度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补助金额Y=Ax35(单位:万元),2021年度完成采购投入运营的,补助金额Y=Ax25(单位:万元),2022年度完成采购投入运营的,补助金额Y=Axl5(单位:万元),补助分两次拨付。

  • 上牌后先补60%;

  • 累计运营里程达到3万公里后补剩余40%。

2023年及以后年度,对轻型客车、货车,按每辆1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对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按每辆2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分批兑现。

  • 上牌后先补30%;

  • 里程满2万公里后补30%,满4万公里后补剩余40%。

(2)对氢能船舶,2023年前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2023年度完成采购并投入运营的,按照总造价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补助。

(3)对乘用车,市级财政予以每辆8万元补助。

(4)每年对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和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具体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通知为准。

氢能整机装备与核心零部件开发及重大制造投资项目
(一)支持氢能整机装备与核心零部件开发。支持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机车、分布式电站等重点发展方向,开发新一代氢能智能网联整机装备和燃料电池等关键核心部件及材料。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投资总额给予最高5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氢能重大制造投资项目建设。对自2020年以来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氢能汽车、船舶、机车、分布式电站成套装备等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品生产制造重点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
对同一企业分期建设的项目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氢能小镇、氢能未来社区建设示范项目,参照该条款对新增本地配套生产的成套装备投资实施补助)。
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研发平台建设
对由氢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车辆等整机装备运行、氢气储运和加氢安全监测公共数据平台等按照不超过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助。
对于市政府确定依托重点高校院所、重要专家团队牵头设立的氢能产业发展研究院等研究机构,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氢能产业生态建设
(一)对氢能产业园(指氢能源产业链企业数量占比超过60%的产业园,含产业大厦)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氢能产业园运营费用(不包括人员费用)给予补助,补助年度不超过5年。

  • 对入驻氢能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补助;

  • 对入驻氢能企业低于10家的,按照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助。

(三)对经市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氢能行业协会、氢能产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举办经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予以经费支持。


来源:势银氢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