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湖北老河口、山东济宁加氢站政策

发布日期:2019/08/23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上海市征求加氢站临时经营许可管理意见,拟放宽至一年一申请
日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征求《上海市汽车加氢站临时经营许可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就上海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由住建委牵头主管作了重申,明确上海市加氢站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流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上海市建设加氢站、提供汽车加氢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住建委申请并取得临时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三十日前可向住建委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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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发布加氢站管理办法
日期,湖北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老河口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老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加氢站管理参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住建部负责全市加氢站行业管理。单独建设加氢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气站气瓶及管线调整的,应由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查。经营单位应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30日内投产运行,否则作废。

山东济宁就加氢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8月8日,山东省济宁市住建局就《济宁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提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主管加氢站,但投资建设的审批由住建部门牵头。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对加氢站项目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投产及运营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有新增构筑物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书面意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没有新增构筑物的不需要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
新建站和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应分别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