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然气点对点供应(以下简称点供)安全监管,省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液化天然气点供经营企业(含贸易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自建或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运营的液化天然气点供场站设施及使用环节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指导企业液化天然气点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液化天然气点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液化天然气点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省建设厅:负责对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设运营的液化天然气点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3.省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