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11/24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要求,加快天然气储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规划建设布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一)优化储气设施建设布局。围绕根本上提高我省冬季调峰能力,同时兼顾周边省市用气需求,重点推进曹妃甸千万吨级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及外输管道工程建设,2022年采暖季前一期工程投产;加快宁晋盐穴储气库项目前期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资料井钻探、岩心样品采集、样品测试分析以及预可研成果报告编制工作;构建由曹妃甸LNG接收站及外输管道、宁晋盐穴储气库功能互补、旺淡季协同运作的储气设施项目群;积极推进黄骅港LNG接收站项目前期工作,2022年底前获得国家核准并开工建设。根据市场需求,鼓励我省通道城市重点地区集中建设一批较大规模的LNG储罐,提高区域调峰能力。调整并停止储气任务层层分解的操作办法,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支持峰谷差超过4:1、6:1、8:1、10:1的地区,梯次提高建设目标。突出规模效应,优先建设地下储气库、沿海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储罐。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储气设施,形成区域性储气调峰中心。发挥LNG储罐宜储宜运、调运灵活的特点,推进LNG罐箱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多措并举提高储气能力。2020年地方政府要具备日均用气3天的储气调峰能力,燃气企业达到5%的调峰能力目标。督导有关各市加快建设在建储气调峰设施项目,及时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投产。(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三)建立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的储气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退役等行业标准,2020年底形成储气设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完善已开发油气田、盐矿和地下含水层等地质信息公开机制,便于投资主体选址建设储气设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完成)对于拟作为地下储气库的油气田、盐矿,矿业权人为储气设施项目投资主体,矿业权人应在项目立项前依法申请注销矿业权;矿业权人与项目投资主体不一致的,投资主体应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通过矿业权依法转让或经济补偿后,由矿业权人在项目立项前依法申请注销矿业权。(各地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持续推进)

二、建立健全运营模式,完善投资回报渠道

(四)推行储气设施独立运营模式。地下储气设施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运营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率先推行独立运营,实现储气价值显性化,形成典型示范效应。推动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相关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五)健全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对于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鼓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加快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相关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六)完善终端销售价格疏导渠道。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城市群合建共用的配套储气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可按比例租赁库容,租赁成本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探索建立淡旺季价格挂钩的中长期合同机制,形成合理的季节性价差,营造储气设施有合理回报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市场运行环境

(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公平开放。对储气设施与主干管网连接的,各级管道运输企业应优先接入,优先保障运输。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原则上应公平开放,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推进)

(八)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二级交易市场,提高储气设施使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引导储气设施销售气量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引导非民生天然气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通过市场发现真实市场价格,形成合理季节性价差。(相关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导)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

(九)土地等审批政策。各地要优化储气设施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对列入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立项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依托规划用地“多审合一”改革政策,对储气设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进一步优化。各地要积极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需求。

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储气设施建设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十)财税金融政策。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收益能够覆盖债券还本付息的储气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储气设施建设。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基础上,支持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储气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目标任务完成

(十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问责。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充分考虑储气设施运营特点,探索实施降低储气设施运营成本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的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开工情况较好、进度较快但暂未能实现建设目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采取签订可中断合同等临时过渡措施弥补调峰能力。(相关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落实)

(十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国家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配套考核制度要求,制定全省城镇燃气企业和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和具体考核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完成)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建设任务顺利推进。多方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原则上按股比确认储气能力,储气能力确认方案应在既有或补充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集团化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可以集团公司为整体进行考核,对集团内异地建设、租赁的储气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得重复计算。(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