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即日起,取消以下证明事项:
一、市级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申请人不再提交,改由部门内部核查;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事项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改由部门内部核查;
(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
(四)“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事项中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改由申请人自我书面承诺满足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检查。
二、区级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变更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改由部门内部核查;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事项中的“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再提交,改由部门内部核查;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事项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企业不再提交,改由部门内部核查;
(四)“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事项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申请人不再提交,改由部门内部核查;
(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不再提交,改由部门内部核查。
特此公告。
(具体内容请登录北京市应急管理局www.bjsafety.gov.cn/进行查看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