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发布日期:2016/05/13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三)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四)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详见附件A。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及时做好各项鉴定评审准备工作。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
  第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依据《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组成鉴定评审组,并且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配备质量保证、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气(电器)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其他过程检验与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需要到施工现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时,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天。
  鉴定评审机构按照申请单位提出的拟鉴定评审时间,协商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4),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九条  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具体的工作程序详见附件B。
  第十条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
  (八)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账和检定校准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三)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四)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生产状态。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规模及实际情况,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评审小组开展工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实际检查、座谈和交流、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现场鉴定评审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设备)和在制品(施工中的工程)编号、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抽查项目、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
  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并由评审机构审批、加盖公章(或鉴定评审专用章)。《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内容见附件F、附件G。
  第十七条  对申请多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进行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每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分别做出鉴定评审结论。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不能满足受理许可项目要求,但满足下级别许可要求时,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评审机构按照重新受理的许可范围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变更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的批复,对申请单位许可变更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许可换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换证鉴定评审的工作重点是审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和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产品(设备)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
  (四)产品(设备)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五)接受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六)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
  (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业绩是否符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一)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三)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四)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