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产品评选活动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8  来源:中国气协  本站有 人浏览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自1987年成立以来,至今已屹立三十载。三十年来,协会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气体行业的发展。近三十年来,我国气体行业在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引领行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新产业”,推进我国气体行业能级提升,经研究,我协会决定,在庆祝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开展“中国气体行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产品”评选活动。
      现诚邀气体行业各地方协会、协会各分支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参与评选。
      一、评选条件
     此次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产品都可以申报,并由气体行业各地方协会、协会各分支机构组织推荐(中国气体协会的会员,可直接向中国气体协会自荐):
   (一)创新型企业
    1、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气体行业生产、制造企业及为行业提供信息、科研、技术、设计施工、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装备设备及其他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或分支机构会员企业;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连续五年无违法违纪事件及无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申报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国气体行业“十三五”发展指南》确定的重点方向。
    4、具有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1项(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含)以上。近3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2项(含)以上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5、企业有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7、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或行业以上名牌产品或著(驰)名商标。
     8、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65%以下,销售利税率10%以上。
     9、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并正式印发了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二)科技创新产品
    1、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气体行业生产、制造企业及为行业提供信息、科研、技术、设计施工、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装备设备及其他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或分支机构会员企业;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连续五年无违法违纪事件,无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申报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技术上有重要的自主创新,或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对传统技术、工艺、生产过程进行改造或更新换代,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
    4、所开发的项目经过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5、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二、评选程序
   1.申报
   各申报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在自愿申报的前提下,于9月10日前将《申报与推荐表》报至相关气体行业各地方协会或分支机构(也可直接报给中国气体协会秘书处),由其统一上报协会。
   2.初评
   我协会组委会在收到相关气体行业各地方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提交的《申报与推荐表》及材料后,进行初评。
   3.公示
   我协会组委会初评出的名单,将及时在协会官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终评
   我协会组委会在公示基础上进行终评,并在中国气体协会成立30周年庆典上公布、颁奖。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佳(18601953907) 李如江 洑春干
   联系电话:010-87378841、67315044
   传    真:010-67315244
   电子邮箱;cgia@263.net

   附件(可从协会官网/合作部/下载中心 下载)
  1. 中国气体行业创新型企业申报与推荐表
  2. 中国气体行业科技创新产品申报与推荐表

 
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2017年8月15日
  • 附件1:14-1FQQ449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