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发展联盟工作规程

京津冀气体行业协同发展联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京津冀气体行业协同发展联盟,其英文名称为Alliance development of Beijing Tianjin Hebei on Gases Industry。缩写“Gases JJJ”
第二条:本联盟是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气体协会)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中国气体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京津冀区域气体行业工作。
第三条:本联盟是京津冀区域气体行业企(事)业、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跨部门、跨产业、跨所有制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联盟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中国气体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在中国气体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京津冀区域气体行业开展工作,促进本区域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与创新,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进交流与合作,为发展本区域气体行业服务。
第五条:本联盟的住所在北京市。本联盟开展活动及对外交流必须冠以全称“京津冀气体行业协同发展联盟”,使用中国气体协会LOGO,其徽标为:京津冀发展联盟工作规程(图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京津冀区域行业问题,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全行业的全面发展。
(二)搜集、反馈有关京津冀区域本行业的信息,组织经验交流,组建行业信息网络。
(三)制定行规行约和有关技术规范等技术及行业性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参与制定、修改有关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安全标准,组织制修订京津冀区域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开展调研,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京津冀区域本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六)维护行业信誉,保护会员单位以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政府对制定京津冀气体行业的规划、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或预案。
(八)协助政府对京津冀气体行业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提升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管理和质量水平。
(九)协助政府对京津冀地区行业企业开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
(十)协助政府推动京津冀加气站的建设、验收、运营以及系统的统一,以推广清洁能源气体车辆在京津冀区域的通行。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专业媒体、技术资料等,及时传递安全信息,以提升京津冀地区行业安全。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协作活动。
(十三)举办各种培训、安全及技术专题活动。
(十四)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暨行业发展会议,召开各种必要的会议。
(十五)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中国气体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中国气体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会员原则上是气体产品生产、相关设备制造的企(事)业和加气站、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非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加入)。
   (四)本地区内行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规程,经自愿申请,本联盟理事会讨论同意可接纳为专业行业组织会员。
   (五)附属在大企业中的非独立建制气体生产车间、分厂(站)应以所属厂的名义加入本联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联盟秘书处考察了解申请单位是否具备会员条件,审查合格后作为预备会员,参加本联盟活动。
   (三) 本联盟秘书处将预备会员提交联盟理事会审批,通过即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联盟秘书处制作发放会员单位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得到联盟确定交流的技术经济信息。
   (六)有权向联盟推荐新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气体协会章程和本联盟工作规程。
   (二)执行中国气体协会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中国气体协会和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中国气体协会和本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年度、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联盟真实及时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联盟组织活动所需费用由会员单位平均分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铜牌。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由本联盟提出忠告;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将停止对其服务;三年不缴纳会费的,将由联盟予以正式除名,并在联盟媒体内公布。今后如重新入会,除补齐所欠会费外并缴纳一定费用后,经严格考核方能入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转产、破产、撤销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所有除名均报中国气体协会备案,并在中国气体协会相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通过联盟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查通过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罢免联盟理事的建议。
   (四)提出终止联盟建议。
   (五)提出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气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联盟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气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中国气体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联盟理事会筹备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三)对申请入会的联盟会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根据国家和中国气体协会有关规定,按照本联盟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会费标准,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须经本联盟理事会审批后,15日内上报中国气体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并于本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费由中国气体协会统一收取。
联盟会费与中国气体协会的会费一起缴纳,二者取其一,就高不就低。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气体协会对本联盟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工作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联盟工作规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修改的工作规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气体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气体协会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注销手续、财产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中国气体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经本联盟理事会通过,中国气体协会批准后生效。